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