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