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