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尾矿水应当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

污染物排放口的流量计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