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五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五条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