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