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