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