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一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