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三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