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