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七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