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