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代理招聘服务;
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代理招聘服务;
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