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代理招聘服务;

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