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