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