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