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