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