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