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其他合法途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