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其他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