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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 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第九条 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第十条 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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