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