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小型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坝高超过70米、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或大坝自身安全容易对下游造成重大威胁的小型水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前组织技术把关。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专项审批工作。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专项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