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总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拟实施项目清单,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拟实施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总体方案;
项目在用地、用林、移民、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
项目已开工或当年度开工、可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已纳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总体方案;
项目在用地、用林、移民、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
项目已开工或当年度开工、可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