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四节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一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 第四十二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第四十四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第四十五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