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仅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