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仅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