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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3.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4. 第二节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条 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 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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