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