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