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五章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息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寿险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关于寿险公司的社会信息、与寿险公司的函件往来、走访要情、会谈记录、风险监测摘要…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从事非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中国保监会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