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