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告知复核申请人。考核结果复核仅限于复核是否存在分数错登、错加,不再重新评阅申请人参加考核的内容,复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告知复核申请人。考核结果复核仅限于复核是否存在分数错登、错加,不再重新评阅申请人参加考核的内容,复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