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