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检查的,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有上述两项行为,情节恶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其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注册。
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检查的,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有上述两项行为,情节恶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其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