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