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章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