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省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