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检查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省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