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八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