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