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骗取出口退税。
走私。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