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