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由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地方项目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格式见附件,参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附件四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