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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八、

八、 验核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填报内容时,对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的审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 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二) 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对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玉米、大… (三) 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四) 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五) “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六) 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海关在审核时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但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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