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十、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附件: 十、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EDI中心、海关总署热线电话及联系人 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