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年)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年) 一、 一、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的4倍,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