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八条 商务部应当通过调查认定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是否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 第十九条 在调查中,商务部可以使用主动收集的任何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同意后,派出工作人员赴该国(地区)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照保密资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1份非保密的资料概要。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与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行磋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至(三)项承诺的,商务部可以恢复调查;商务部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决定中止调查的,在该情形… 第二十八条 应申请人的请求,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程序,除非认为终止调查程序不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应当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通过调查,商务部应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是否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三条 如果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认定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商务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