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 (三)

(三) 各专业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协调小组应向特派员提供业务资料(包括协调方案、会议纪要、简报、统计资料和报告等),以便特派员对协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