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 三、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 三、 三、 特派员的权利 (一) 对进出口企业违反进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协调方案的业务活动有权干预和制止; (二) 对于违反政策或国家有关法令、规章制度的交易,特派员有权制止,有权拒发许可证; (三) 各专业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协调小组应向特派员提供业务资料(包括协调方案、会议纪要、简报、统计资料和报告等),以便特派员对协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裁决; (四) 当地省、市和有关内地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应抄送特派员。特派员为了工作的需要,有权请当地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和企… (五) 为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当地交通运输、港口、银行和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对特派员的工作要积极配合。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