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的。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商务部应撤销其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的。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商务部应撤销其资格。